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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提名委員會的立場與爭拗

上當我不停就這次「黨爭」提出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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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提名委員會的立場與爭拗

上當我不停就這次「黨爭」提出一些參考和想法時,不止一人曾向我說過:「這次『黨爭』很明顯是人事鬥爭行先,當中的所謂立場問題最多只是次要的手法和工具」。老實說只有傻的才會否定這個說法,我可大膽地說,若非人事問題,當中很多的矛盾早在半途已可私下解決了。

但這並不代表爭拗的內容因此就沒有價值。很多人事紛爭在多年後回頭看來可能都不值一哂,政制討論卻永遠為存在價值,因為他能為後來者提供討論基礎。

下面我大致上將「提名委員會」的合理立場歸納為四類,因為除此之外的,不過係重覆前四者或者混合部份論據既複製品,但如果仍有遺漏還請指正:

1. 劉嘉鴻:民主原則論

意即只要合乎普世認同的民主原則,任何民主選舉方式亦不應排除在外。這種想法認為提名委員會只要不限制被提名權,提名門檻低至不成阻礙(只需極少百份比即能參選,沒有人能做成壟斷),每名委員的票值相近(即不如現在的功能組別般,雖然人人有投票權,但部份議席由極少數人選出),則應被視為合乎民主原則的選舉提名辦法。

要留意的是,劉嘉鴻只以此判斷作為「尚未需要退出真普聯」的理據,他自己則偏向支持全港選民組成提名委員會,再以5萬名連署方式提名候選人。

2. 蕭若元:偽命題論

其實蕭生的立場和劉嘉鴻有不少重疊的地方,例如不完全否定提名委員會的存在,加上幾次的網上發言其實也不是直接針對「提名委員會」的構成辦法,所以我一道疑惑需不需要獨立出來。

雖然蕭生的立場雖比劉嗡還要溫和,如不否定在談判期間作某程度的讓步,提名委員會構成符合普世民主原則即可接受等等;但他和所謂「泛民」的根本分別是,「泛民」目前連「符合民主原則」這條底線也還未申明,而且還暗示可再作退讓,若說蕭若元的立場和「泛民」沒分別,這明顯是混淆視聽。

另外由於蕭生不斷重覆美國的選舉人辦法,讓我不由得猜想或許他的意思是,要將提名委員會的構成搞得像美國選舉人制度一般,在透過符合普世民主原則的選舉辦法產生成員之後,再以類似美國某些州份的條例限制委員會成員的提名意向。若提名委員會中的委員由直選選出之後,即失去自由意志提名特首候選人,那提名委員會則只剩下字面上的含意,那討論提名委員會的存廢自然也屬於「偽命題」了。當然,這只是我自由發揮的析述,未必真正代表蕭生的立場。

同樣要留意的是,蕭若元先生有關「提名委員會」構成的立場只是他的個人立場,就算你認為他在背後影響人力成員甚麼的,也不能將他提出的意見說成是人力某些成員的意見。

3. 孔誥烽:政治現實論

其實坊間也有不少類似的說法,但以孔教授的論述最為完整。簡單來說,支持這種說法的人已不再糾纏於「提名委員會」在理念上是否符合「普選原則」這個問題上面,而是直接指出在目前香港的政治環境,任何非必要的額外架構,都必然會成為中共政府操作的道具;相對而言,所謂「泛民」基本上已可判定他們只是為了避免和中共衝突下才選擇在基本法賦與的框架下進行談判,而這種鑽空子的手法由於毫無立場可言,最終必然是在中共的龐大壓力下以一個不倫不類的方案妥協收場──從「飯民」中某些成員出賣香港民主的往績、真普聯提出七點共識的模糊,以至各種受訪內容、發言等等幾乎都可以推論出這個結果,而只有將整個提名過程盡量簡化直接,才能同時將中共與「飯民」出賣香港市民的空間減到最小。

這種出於政治現實考慮的角度,和之前劉嗡與蕭若元作的理念辯證,基本上已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層面,之所以支持和反對兩方的辯論到了後期失了對口,也是這個原因。

4. 黃毓民:路線論

黃毓民談的,同樣是「普世民主原則」以外的另一個層次問題。他指在某程度上是接受其他人以「提名委員會」存在的前提下去爭取普選特首,但這種容忍並不能應用於人民力量上:因為人民力量由成立,甚至從其前身社民連開始,便以主催「直接民主」為組織的中心路線,既然如此「提名委員會」這種帶有間接性質的提名機構便沒有接受的可能。

毓民的堅持並不止於「提名委員會」意義上的存在,甚至連字面上的存在也不能,除了認為人民力量作為進步民主派,既肯定了「全民制憲」這種藉著否定基本法與市民重立新約的儀式,自然也就毋須理會任何殘留在舊有基本法框架中的元素,甚至要作出更高的「叫價」。

上面已提及過,其實所謂四大立場,乃是建基於不同層次和角度,先不論很多人連誰主張甚麼也搞不清,就算是了解當中分別的人,也很多時都會將本來對不上頭的內容混為一談。在下面我嘗試釐清一些基本爭拗點:

1. 劉嗡以「繼續觀望」的立場留在真普聯是否等若在立場上退卻?

2. 劉嗡提出的建議是否已代表人民力量在特首選舉提名制度上的立場?如否,為何人民力量不能提出一個具體的特首選舉政綱?

3. 在真普聯已提出七點共識下,人民力量是否還有留在真普聯至六月,公佈實質方案的需要?

4. 既然大家都知道「飯民」的取態,為何還要遷就他們的框架,不回歸到爭取最簡單直接的選舉路線?

5. 人民力量的「黨綱」曾提到,要爭取一個沒有提名篩選的特首普選,劉嗡提及傾向以320萬選民成立「提名委員會」,任何人只要獲得5萬人連署提名,即能成為候選人。這是否符合這個要求?

6. 若「提名委員會」只剩下字面上的意義,是否已等同於沒有「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存在的前提會是爭取直接民主的障礙嗎?

上面的6大爭論,基本上已包含了早前有關「提名委員會」爭拗的要點(如有遺淆請指正);當中牽涉的都是手段、路線與理念的分歧,至少在我看來,是各有立場與理據。至於其他諸如「怎樣劃區選出1200名提委會成員」、「如何避免政府操控提委會選舉」、「提名委員會易被收買倒戈」這些零零碎碎的爭拗,大多都是技術性問題,是完全可以解決的;對於某些政治組織的成員竟然仍有疑慮,我感到相當震驚。由於我在以前的文章已提及過解決方法,在此我也不再重覆,各位網友亦歡迎就提委員選舉的操作性問題向我加以提問,我有信心可以將這些質疑全部反駁(你服唔服就係另一回事)。

當然「提名委員會」的爭論重點發展到後期早已不在技術層面,而將牽涉到另一個更大的題目:有關「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之爭。有關這部份我還在努力學習中,所以不能擔保完成的時間,甚至是完成度……希望最終寫出來的至少會有我期望中的一點點深度。

在文章的最後部份,我最想一再重覆的是,黃毓民對「提名委員會」的存廢問題,是定性為一黨內路線之爭;這個路線之爭或者在某些人看來是一種退卻、違背原則的表現,但和當年社民連分裂,有關「狙擊民主黨」與否的鬥爭相比,程度上還是比較低的。既然黃毓民希望是以「監察」,而非「狙擊」方式對待這個他離開的組織,那作為他的支持者,就不要用「你死我亡」的模式去瘋狂攻擊人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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